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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局“两告知一签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1   浏览:  次


各县、区审计局,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市局各科室:
   《蚌埠市审计局“两告知一签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蚌埠市审计局“两告知一签字”
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处罚行为,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两告知一签字是指审计机关给予被审计单位行政处罚之前,履行规定的宣传、告知义务,并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制度。
第三条 审计机关每年向本年度计划审计的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但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审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的方式,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因违法行为作出的属于行政处罚的审计决定或审计处罚决定,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履行规定的宣传义务时,应当积极解答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咨询,并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无法取得时,应当取得其他确认证明。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遵守两告知一签字的规定外,还要以审计机关公函报告市投诉受理中心。
第八条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各县、区审计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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