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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重合同签订的及时性
来源:审计网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9-14   浏览:  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合同订立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审计发现,项目建设中个别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一方面是合同签订时间滞后,如个别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在前、合同签订在后;另一方面是个别合同双方签字时间不一致,甚至没有合同签字日期,给合同生效日期的确定带来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是合同双方往往是上下级之间的两个独立法人,忽视了合同订立的规范性;由于时间性要求等特殊原因造成先委托设计,后订立合同,忽视了合同订立的及时性。为此,建议有关方面要严格项目建设程序,应该招标的项目必须先招标,后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双方要加强规范性审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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